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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协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10:41

 一、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代管协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选配代管协会负责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行业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据各协会章程办事原则。
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党委对代管协会负责人(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负责进行考察、推荐、考核、审查、建议辞职等事项。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代管协会换届及非换届期间,会长、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人选,由联合会党委讨论研究,兼职副会长须报联合会备案,副秘书长由代管协会聘任。
(二)代管协会在换届及非换届期间负责人变更时,要提前两个月将推荐意见和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报送联合会党委,并由主要负责人向联合会党委汇报本届工作及换届筹备情况,经联合会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批复文件,代管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选举程序,选举结果经联合会党办审核后,报国资委、民政部备案。
(三)联合会党委对推荐的代管协会专职负责人人选,必要时要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察。
(四)联合会党委根据代管协会负责人在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建议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可通过章程规定程序免去现职。
四、代管协会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应按民政部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代管协会负责人开始任职或换届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三)代管协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应报联合会党委同意,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代管协会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五、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协会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党委批准。
六、实行协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协会负责人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协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协会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七、联合会党委办公室(人事工作部)根据党委意见,具体承办以上各项事宜。
八、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