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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员教育管理告诫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10:30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全体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意识,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制定的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告诫,是指党员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又达不到党内处分程度的,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或上级党组织以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党员本人指出,责成党员按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的方法。党员告诫不属于党纪处分。 
第三条 党员告诫主要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党总支)负责进行。被告诫党员属党组织负责人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  
第四条 党员告诫一般先进行谈话告诫,再进行书面告诫。谈话告诫是以个别谈话的形式对党员进行告诫;书面告诫是以向党员发出书面告诫通知书的形式对党员进行告诫。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告诫:
(一)无故连续五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活动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信谣、传谣、传播小道消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理想信念动摇,信教或参与“邪教”活动的;
(四)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不到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甚至违反纪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理想信念淡漠,革命意志衰退,工作消极,“党员意识”较差的;
(六)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临危逃避的;
(七)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体外循环或有不廉洁行为,情节轻微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或决策失误,给党和国家或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十一)不按期足额缴纳党费或连续五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十二)外出流动党员半年内未向党组织汇报其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的;
(十三)因作风飘浮,工作推诿拖沓,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
(十四)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搬弄是非,影响班子或同志之间团结的;
(十五)八小时以外行为庸俗,形象不佳,影响不好;借公务活动之机奢侈消费,吃喝玩乐;思想消极,散布言论偏激,影响较坏的;
(十六)党组织认为党员有其它问题或不足,有必要予以告诫的。 
第六条 党员告诫应坚持以下方法程序:
    (一)会议决定。对党员实行告诫前,由党支部(党总支)召开支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属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由上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二)谈话告诫。由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被告诫党员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被告诫党员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要求,明确改正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谈话告诫整改期为3个月。进行告诫谈话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进行。谈话告诫整改期满,被告诫党员有明显转变的,经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解除告诫并通知本人。
    (三)书面告诫。对经过谈话告诫,告诫期满,仍没有明显转变的,经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上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填发《党员告诫通知书》,安排专人送达被告诫党员,进行书面告诫并限期进行整改,书面告诫整改期为6个月。《党员告诫通知书》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送达。书面告诫整改期满,被告诫党员有明显转变的,经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上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同意,解除告诫,填发《解除告诫通知书》。
(四)会议通报。对进行书面告诫的党员,应在党支部(党总支)大会或有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党员告诫要以教育为主,实事求是,要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就事论事,不捕风捉影,不主观臆断,对一时弄不清的问题,应先组织调查,再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告诫。
第八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被告诫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正确引导,从精神上给予鼓励,从生活上给予关心,从事业、工作上给予支持,帮助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被告诫的党员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的告诫。对告诫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对应进行告诫的党员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不闻不问,当老好人,不实行告诫或告诫不到位的,上级党组织应对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对党员进行谈话告诫或书面告诫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党支部(党总支)保存,进行书面告诫的材料应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凡年内经谈话告诫并按期改正的,不予追究;经书面告诫的,当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或评为优秀党员。
第十三条 经过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作党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