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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加强联合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联合会本部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贯彻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为保证我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并紧密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联合会党政领导班子及各部、室、委员会、实体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为联合会本部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暂未设正职单位,以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六条 责任范围
(一)联合会党政领导班子,对本会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代管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联合会党委书记、会长对本会及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联合会党政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的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部门正职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联合会各部、室、委员会、实体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事业单位及代管协会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对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内容
(一)联合会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代管协会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决定和指示,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指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
 3、结合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谈话提醒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工作中不正之风和开展各项反腐败斗争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联合会各部、室、委员会、实体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的党政领导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工作。针对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反腐败措施,狠抓落实。
2、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反腐倡廉的指示和廉政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3、及时解决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工作检查和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4、组织好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考核制度
(一)联合会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组织实施。联合会党委、纪委负责对本会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联合会各部、室、委员会、实体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联合会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用年度考核与专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会纪委负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目标考核相结合,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写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九条 报告制度
(一)联合会党委、纪委每年十二月底向国资委机关党委写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专题报告,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代管协会十二月上旬向联合会纪委报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二)联合会党委、纪委每年三月份、十二月底向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三)联合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干部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年终述职报告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联合会党委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报告连同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及时报国资委机关党委、纪委。
 第十条 民主评议(测评)
(一)对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测评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民主评议(测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行责任追究,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会计、税务、审计、统计、经费管理、违犯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利用联合会和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名义,为个人或本小单位非法经营牟取私利,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追究直接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联合会本部和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单位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联合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