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用人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中办发[2004]13号)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各管理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
二、原则上各单位正职采取上级组织考核任命的办法,对副职的选拔可采取上级组织考核任命的方式,也可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各管理事业单位职数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职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三、领导岗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2002]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相应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特别是优秀年轻同志以及在国内外从事相关工作的杰出人才积极参与竞争。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学历、职称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五)身体健康。
四、组建选聘考核领导小组,确定选聘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由联合会及相关单位组成选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负责选聘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公布职位。在选聘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开展选聘考核工作:可在网站、行业主管媒体和所在的办公区张榜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三)公开报名。参加竞争上岗者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申请,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法。
(四)资格审查。由选聘考核领导小组将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确认资格无误后,按程序进行考核工作。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五)任职资格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由选聘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笔试合格者按竞争职位的2倍人数参加面试。
面试形式为演讲答辩。
(六)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选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主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七)组织考察。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竞聘人员三年来的德、能、勤、绩等。
(八)决定聘用任职。根据考试、测评和考察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由选聘考核领导小组提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讨论确定聘用任职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任职手续。
五、公开竞争上岗领导干部的管理
(一)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加以培养。
(二)聘用任职人员第一年为试用期,一年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
(三)对竞聘上岗的领导干部,试用期后视同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进行管理。年终或任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使用。
六、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确保竞聘上岗健康、顺利进行。对竞聘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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