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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公款吃喝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20:00 纪委监察局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进一步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切实刹住公款吃喝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国资党委〔2013〕1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5号)的有关规定,重申以下六项禁令:

1.严禁随意接待。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不得不加区别随意接待。

2.严禁超标准接待。企业负责人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标准根据业务招待内容和招待对象分档确定,不得超过中央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确定的标准。

3.严禁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企业负责人开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香烟。

4.严禁系统内相互宴请。中央企业系统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国资委工作人员到中央企业参加会议、开展调研等,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严禁在高档场所接待。业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严禁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不得借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到位。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同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国资委纪委

2015年8月20日